本文節選了《合肥市電化學儲能電站消防設計技術指南》中,消防滅火設施的部分。
7 消防滅火設施
7.1 消防給水和消火栓系統
7.1.1 消防給水和消火栓系統的設計應遵循現行工程建設強制性國家規范《消防設施通用規范》GB 55036和現行國家標準《建筑給水排水設計標準》GB 50015、《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火力發電廠與變電站設計防火標準》GB 50229和《消防給水及消火栓系統技術規范》GB 50974和的有關規定。
7.1.2 電化學儲能電站應設置消防給水系統,同一時間內的火災次數應按一次設計。
7.1.3 電化學儲能電站室外消火栓的設計流量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戶外儲能電站室外消火栓的設計流量不應小于表7.1.3-1的規定;

2 戶內儲能電站的鋰離子及鈉離子電池儲能電站廠房的室外消火栓的設計流量不應小于表7.1.3-2的規定

7.1.4 電化學儲能電站的消防給水管網應為環狀;設置于發電廠、變電站和工業廠區內的電化學儲能電站,可利用廠區內既有消防管網在儲能電站區域設置環狀管網,且設計流量應滿足本指南7.1.3條的規定。
7.1.5 室外消防給水管道和消火栓的布置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消防給水及消火栓系統技術規范》GB 50974的有關規定;儲能電站的室外消火栓的間距不宜大于60m,每個消火栓附近應配置專用消防箱,配置消防水帶、水槍和消防扳手。
7.1.6 鋰離子及鈉離子電池儲能電站廠房室內消火栓設計流量不應小于10L/s,同時使用消防水槍數量不應少于2支,每根豎管最小流量不應小于10L/s。對于二層及以上的鋰離子和鈉離子電池儲能電站廠房室內消火栓給水系統應設置消防水泵接合器。儲能電站內其他建筑物的室內消火栓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火力發電廠與變電站設計防火標準》GB 50229的有關規定。
7.1.7 鋰離子、鈉離子電池儲能系統的消火栓系統的火災延續時間不應小于3.00h,鉛酸/鉛碳及液流電池儲能系統的消火栓系統的火災延續時間不應小于2.00h;其他功能區域的火災延續時間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消防給水及消火栓系統技術規范》GB 50974的規定;儲能電站的消防用水量應按火災時最大一次室內和室外消防用水量之和計算。
7.1.8 消防水源應符合現行工程建設強制性國家規范《消防設施通用規范》GB 55036和現行國家標準《消防給水及消火栓系統技術規范》GB 50974的有關規定。
7.2 固定自動滅火系統
7.2.1 戶內儲能電站的電池室及戶外儲能電站的電池預制艙內應設置固定自動滅火系統,可采用氣體滅火系統、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水噴霧滅火系統或細水霧滅火系統等自動滅火系統。
7.2.2 固定自動滅火系統需具備滅火、持續降溫及抑制復燃的功能。
7.2.3 當采用氣體滅火系統時,戶外儲能電站的電池預制艙內尚應設置由噴頭、干式管道、閥門和消防水泵接合器等給水裝置組成的干式噴淋滅火系統。系統給水裝置進水接口與被保護的電池預制艙之間應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
7.2.4 電池預制艙的滅火系統應滿足撲滅電池明火且不復燃的要求,系統類型、流量、壓力、噴頭布置方式和滅火時間等技術參數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電化學儲能電站設計標準》GB/T 51048的有關規定。
7.2.5 自動滅火系統控制組件在接收到預警信號或火災信號后,應根據既定滅火策略自動啟動滅火系統,并發出警報信息,并應具有自動控制、遠程手動控制和現場就地機械啟動等功能。
7.2.6 當電池室、電池預制艙內采用氣體滅火系統時,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氣體滅火系統設計規范》GB 50370的有關規定;采用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時,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自動噴水滅火系統設計規范》GB 50084的有關規定;采用水噴霧滅火系統時,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水噴霧滅火系統技術規范》GB 50219的有關規定;采用細水霧滅火系統時,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細水霧滅火系統技術規范》GB50898的有關規定。
7.2.7 電化學儲能電站內主變壓器的消防系統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火力發電廠與變電站設計防火標準》GB 50229的有關規定。